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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文化大學藝術學院「藝術研究所歷年捐款辦學基金」支用原則

中國文化大學藝術學院「藝術研究所歷年捐款辦學基金」支用原則

113年06月12日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本專設基金為本系112學年度以前受捐贈之「藝術研究所歷年捐款辦學基金」,為妥善管理與運用該基金及孳息,促進教學品質,提升學生學習成效,依據中國文化大學捐款辦學設立基金、孳息及使用辦法,特訂定本原則,以落實本基金之設置目的。

第二條 本基金及孳息經費可支用之範圍如下:
一、系支課程開課鐘點、 工作坊及 講座經費:依據本校中程計畫支用原則辦理。
二、學術成果及展演相關之評審費、演出費等。
三、聘請助理及臨時性人力之人事相關費用。
四、學院招生 與推廣 公關禮品費及餐費 。
五、購買研究設備 、圖 書、耗材 、雜 項費用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。
六、為推動產學合作有關事項之支援活動經費 (包含 研究成果展覽等 )。

第三條 經費之使用按本校採購、請款程序辦理。 第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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